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确保应助尽助。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评审组织,建立宏观领导和具体实施、分层评审和逐级审核机制。
(一)学校成立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与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小组成员由分管普通本科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处长、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负责资助工作的教师代表为组员组成,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学院成立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的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
(四)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五)上学年未受校纪处分;
(六)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第五条 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科学生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4.0(含4.0)以上,单科绩点不低于3.5;
(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特别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
(四)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有突出事迹表现,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
(五)上一学年课程无不及格情况。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确认为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科学生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单科绩点不低于2.0;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特别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
(五)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考虑。
(六)上一学年课程无不及格情况。
第七条 获国家助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学院确认为本学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生活俭朴,一二年级学生不得拥有高档电子产品或者其他奢侈品;
(三)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资助标准为平均每年3300元/人。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每年9月学校将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名额划分至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在校人数全校占比(一年级除外)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学年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全校占比(一年级除外)确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确定。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应助尽助的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班级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等。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相关要求提出申请,交至二级学院评审小组。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主动放弃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书面提交主动放弃情况说明。
(二)学院初审
学院评审组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核、评议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审核
学生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申请资格复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审定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候选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月通过银行卡等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休学、退学、出国的,或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自下月起取消其享受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格并停发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缺额优先在原班级符合条件的学生中依次递补,原班级无符合条件的学生,则在同专业同年级或跨年级范围内依次递补,递补评审程序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相同。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名单公示期间接到的问题反映,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发现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其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二)发现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应专款专用,且应全部及时发放到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助学金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直至停止发放奖励资助资金,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尚未支付的国家奖助学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获奖(资助)对象不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未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助学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助学金的;
(五)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关于实施《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暂行办法(华农珠江字〔2008〕31号)同时废止。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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