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良好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条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或煽动学生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判有期或无期徒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加带有赌博性质或封建迷信性质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冒称、勒索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小偷小摸作案一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侵犯人权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账号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借用他人证件、冒用他人个人信息借贷,导致他人财物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制作虚假证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
第七条 对非法经商、非法传销、转手倒卖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未经学院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经商,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非法经商、传销,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行凶报复者,作出如下处理:
(一)策划、挑起事端者;(1)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受伤或引起突发事件)者,除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外,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打架两次(含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参与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行凶打人者,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还需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
(八)辱骂、威胁、殴打同学和教职工、校内有关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修)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算旷课1节;旷课未达到上述各项处分节数,但情节恶劣者,可酌情加重一级处分,重犯则加重处分。
第十条 请他人代课或代替他人上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者,按《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一条 体检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失范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同居、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的图画书刊和声像制品或上网进入“黄色”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图画书刊和声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张贴,对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责令其清理整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用电规定,在宿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和私自拉电线,私自拆动用电装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宿舍及生活管理条例及其他学院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存在打麻将等赌博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校内禁止学生起哄、乱扔掷瓶子或其他物品,违者除参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罚款、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学生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上课、自修及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大声播放广播节目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用膳插队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作息制度,晚上熄灯时间后回宿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学生晚上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宿舍任何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校或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学生不得无故缺席,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八)严禁攀爬围墙,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严禁擅自配备宿舍楼大门钥匙,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严禁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在室内(宿舍、教学楼、办公楼等)充电,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注意个人仪表,行为举止仪容仪态应符合大学生身份、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要求。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将头发颜色染得标新立异,如绿色、明黄色、粉色、蓝色、奶灰色等。
(二)男生不得在校内公共场所佩戴过于夸张的耳饰。
(三)学生禁止佩戴鼻钉、唇钉、眉钉、舌钉等配饰。
(四)学生禁止在公共场合裸露纹身。
(五)学生在校内应注意着装礼仪,穿着端庄文明。禁止穿拖鞋、穿背心、赤脚进入课室、图书馆、办公楼及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礼仪或各类集体活动。男生在公共场所不得裸露上身;女生在公共场所穿着不得过于暴露,如低胸的短上衣、抹胸装、露背装、吊带装、超短裙等。
凡违反以上要求者,由各学院对其进行教育整改;对教育后仍不改正、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入党和奖、助学金申请等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园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被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在校园内吸烟一次者,院(部)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以上者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入党和奖、助学金申请等资格;屡教不改,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禁止饮酒,禁止在宿舍存放任何酒类制品。
(一)如发现学生宿舍存在酒类制品,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执勤人员进行登记并收缴封存,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教育整改;对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二)醉酒滋事者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取消当年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造成公、私共财产损失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四)因酗酒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在日常生活、网络课程及各类会议开展过程中,未经主讲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翻录、拍摄、录音。
第二十条 通过虚假手段获取请假条者,如冒充辅导员、其他领导批假,制作假请假条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关于毕业离校问题:
(一)毕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文明离校。
(二)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违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行政处分,须经各学院提出意见,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核。
(二)触犯刑法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学生工作处(部)会同后勤保卫处审核。
(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由教务处审核。
(四)有涉外违纪行为者,由学校办公室会同学生工作处(部)审核。
(五)处分合法性审查。
(六)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下达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处分结论送达当事人,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对当事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送交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送交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学院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交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把相关文书留在受送交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可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交日期;
(四)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交的,可在校内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交,应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受处分设定考察期,警告、严重警告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考察期内积极改正,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的,考察期满予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考察期内不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延长考察期;考察期内再次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在校期间多次违纪被处分的,原有处分不予撤销,并对新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审批程序
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程序按《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凡有给予“以上”或“以下”处分的,均含本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解释。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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