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工作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领导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由指定的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一般占所认定集体学生总数的10%)担任成员。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3个档次。
第九条 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亲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已落实再就业但家庭经济尚困难者;
2.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一个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
3.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600元/月者。
第十条 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亲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靠打散工维持家庭开销者;
2.家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
3.单亲家庭,且供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者;
4.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500元/月者;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国家或省确定的贫困地区,且被当地镇级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6.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孤儿,且旁系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2.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校就读,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单亲家庭,且供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者;
4.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400元/月者;
5.父母亲中有一方因病常年卧床或需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者;
6.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者;
7.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地区,且被当地镇级(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者;
8.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9.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综合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遵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时,对学生评定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及宿舍同学进行。并根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的填写内容和参评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作为评定依据。
评定时,需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本年级(或本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排序名单,确认等级时适当考虑各困难类别的人数比例。参考比例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在全部学生数的5%以内,有家庭经济问题的学生不应超过学生总数的20%。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学校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列入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工作进行布置。学校学生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停止资助资格:
1.伪造困难证明骗取学院资助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责成其退回已获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3.有吸烟、酗酒行为,且违反规定在校外居住。
4.生活铺张浪费,购置非学习所需的其他高档消费用品。
5.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确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他原因未能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等问题;对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应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和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当明确本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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