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代码:12623 招生批次:本科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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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 时间: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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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发展的育人理念,引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通过一次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且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且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如旷课、晚归、违规用电等)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亲自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个人总结。总结应陈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2、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3、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撤销处分后对自身要求及作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二)思想汇报。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三)进步表现。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以提供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第七条 辅导员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材料、组织班级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群众意见调查,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后,签署意见,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送交学生处。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受理后,由原做出处分的部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进入学院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九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违纪学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违纪学生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正的愿望和行动;

(三)违纪学生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4并符合5-7一项以上的),可进入学院审批程序;

1.正视错误,真诚悔改,每季度提交1篇书面思想汇报;

2.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受处分期间志愿服务须达到相当标准(警告处分者20小时以上;严重警告处分者30小时以上;记过处分者40小时以上;留校察看者50小时以上);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纪律处分;

4.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最近一学期的学业基本分,在本学院本专业排名在30%以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5名及以上者,或者学期平均绩点达到2.5分及以上者;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最近一年的学业基本分,在本学院本专业排名在20%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10名及以上,或者学期平均绩点达到3.0分及以上;

5.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含编制内的事业单位)或应征入伍者;

6.在参与教研、科研、生产实践中取得一定成绩,或在国家、省部、市级、校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者,或者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者;

7.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

(四)同学和老师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认可。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解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者;

(三)毕业学年受处分者;

第十一条 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在《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半年。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对于同意进入学院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生处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领导、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及相关的负责老师组成。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会讨论时有不同意见时,可让申请人和相关的人员参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质询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五章  解除或不解除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及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院发文解除处分,与原处分文件一起放入学生档案,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保存。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解除按本办法执行,涉及学位问题依据《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位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同意解除处分,但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生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问题和申请。

第十八条 凡申请违纪处分解除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其申请违纪处分解除资格。

第十九条 违纪处分解除工作结束后,学生处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并将结果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转交各学院将结果录入学院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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