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院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高效运行,营造优质的信息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活动,是指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在岗教职工以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职工身份履行职务,参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公务电子邮箱,是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统一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向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免费提供,并用于公务活动的电子邮箱,域名标识为:scauzj.edu.cn。
第四条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公务电子邮箱包括个人公务邮箱和部门公务邮箱。公务电子邮箱的所有权为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职工拥有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
第五条 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电子邮箱储存、传递或处理涉密信息和文件。
第二章 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及终止
第六条 公务电子邮箱仅面向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校内单位和教职工提供,不接受校外单位或人员申请。公务电子邮箱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分配。
第七条 个人公务电子邮箱一律采用实名制,开通公务电子邮箱时必须登记使用人的姓名、电话、部门和职务等信息。
第八条 每位在职教职工可以申请一个仅供本人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即个人公务邮箱)。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可申请多人共同处理公务的公务电子邮箱(即部门公务邮箱)。单位撤销、合并、更名时,应及时向图文信息中心提出后续处理申请。部门公务邮箱应当明确其用途、拟开通的时限和使用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教职工在离退休后,可继续使用个人公务邮箱。
第十条 教职工因辞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等原因离职的,可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其名下公务电子邮箱处理未尽事宜。过渡期结束后,学院将收回其名下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
教职工在调离过渡期内利用其名下公务邮箱从事损害学院利益或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的,学院立即收回其名下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权。
第三章 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从事公务活动应当使用公务电子邮箱。教职工不得将本人公务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不得使用部门公务邮箱从事非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公务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统一使用公务电子邮箱系统,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公务邮箱的邮件收发与日常管理。
第四章 公务电子邮箱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妥善保管本人使用的公务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并对使用本人账号和密码的所有行为和结果负责。教职工如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公务电子邮箱时,应立即通知图文信息中心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计算机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电子邮箱发送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电子邮箱。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公务电子邮箱从事损害学院利益的活动及以下活动: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图文信息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和阻止违规使用公务电子邮箱的行为,保障公务电子邮箱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阅、截获、监控他人邮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全校公务电子邮箱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全校公务电子邮箱的提供、使用培训、日常技术维护和监测等。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业务领域及本单位范围内公务电子邮箱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文、通知、公务名片、通讯录、网站、论文、教材等材料中未正确使用公务电子邮箱作为联系方式的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正确使用公务邮箱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造成学院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规向校外人员分配公务邮箱的行为,学院办公室将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离职教职工在过渡期利用其名下公务邮箱从事损害学院利益或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院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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