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系(部)、各单位:
为促进学院教科研工作的发展,保障学院教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鼓励学院教师踊跃参与教科研研究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各系(部)广泛征求意见、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院通过,特制定《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制度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16年6月21日
附件: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加强我院教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我院教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坚持教育引导、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惩防结合、标本兼治。学院科技与规划处、人事处和各系(部)、各单位承担教育、监督和惩戒的主要责任,参与教科研人员严格自律、互利互勉。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标是完善学院教科研诚信相关的管理制度体系,有效遏制教科研不端行为,显著提高学院教科研参与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教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对学院归口科技与规划处管理的教科研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执行者、承担单位及评价者等参与教科研项目的相关主体在教科研项目申请、开题、项目执行、中期检查、结题评审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的认定及查处,适用于本制度。
第五条 学院教科研诚信建设管理、评价和查处的依据包括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协议书、经费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相关正式文件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
第六条 学院科技与规划处、人事处及项目承担单位是教科研诚信缺失的调查机构,诚信建设办公室挂靠科技与规划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调查和处理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教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了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项目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剽窃、抄袭他人教科研研究成果;
(三)捏造、篡改教科研数据;
(四)存在一稿多投等现象;
(五)在教科研研究方面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六)在承担的教科研项目验收和评奖时,夸大成果意义和本人的贡献,甚至弄虚作假;
(七)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威强行占有他人成果,或将自己列为未实际参加项目的成果完成人;
(八)在同行评议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或缺乏必要的学术水平,从而不能秉公参加评审,或不能保证评审意见或决策建议的科学性;
(九)其它科研不端、学术腐败、滥用学术权力和学术失范等诚信缺失行为。
第三章 科研诚信教育
第九条 学院建立教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将教科研诚信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和活动。将教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员工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重提高教职员工的科学道德素养,重视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
第十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养成教育,教科研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言传身教的作用,采取宣传治学典范、明德楷模、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第十一条 学院教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加强教科研诚信宣传,要通过网络、简报等多种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推动教科研诚信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强化教科研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力的学术风气。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技与规划处、人事处、项目主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教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 学院科技与规划处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技与规划处成立教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教科研诚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调查、转送对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送达科技与规划处的查处决定;
(四)推进项目承担单位的教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教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科技与规划处负责建立健全的教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体系,并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教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小组,对本单位承担的教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
第十七条 教科研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教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权限和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的轻重,对行为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检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教科研活动;
(五)记过等。
第十九条 科技与规划处应当根据权限和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的轻重,对行为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教科研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条 科技与规划处对举报的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进行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将停止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教科研诚信缺失带来的不良影响的;
(四)其它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诚信缺失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单位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教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八条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九条 调查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科技与规划处教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应当将调查材料进行备案留存。
第七章 申诉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组织或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机构应另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单位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属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各级各类科技奖励推荐、评审中发生的教科研诚信缺失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6月21日起施行。本制度由科技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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