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农珠江教字〔2015〕1号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育教学
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各单位:
为培育优秀教育教学成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学院转型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现将《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15年1月8日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培育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学院实现转型发展及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等进行实践探索,其目标是促进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建设,并按要求申请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第四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采用项目管理方式。有基础和条件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可申请为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并予以立项建设。
第五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范围
(一)针对学生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教融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加强教师培训力度,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在教师教学发展和教学能力提升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成果。
(四)结合学院实际和项目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五)鼓励跨学科专业、单位进行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联合申报具有协同创新性的项目。单本教材、单一课件或零星教学研究等均不作为培育对象。
第六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经过一年或一轮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积累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具有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勇于开拓创新,能够组建和带领团队协作攻关。项目参与人必须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研究方案科学合理,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探索性、创新性和针对性,能够针对当下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思路、实施策略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预计通过实施能够取得显著效果,其成果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
(四)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两年。
第七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两年组织申报一次。凡符合条件者由系(部)和职能部门等单位或个人于申报当年10月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请书》及支撑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和初评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遴选原则,组织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对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建设的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在学院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八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请书上的承诺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学院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下达经费。
(一)未取得预期成果和效果。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无故中止项目研究。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十条 凡项目验收未通过或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延期的,学院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将限制项目负责人再申报此类及其它教育教学改革类等项目。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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